乌鲁木齐福寿园中骨灰安置与公墓管理有什么要注意的吗?
第十六条提倡骨灰要做到葬、散、种、埋。
1、火化后,骨灰可存放在殡仪馆骨灰堂或安葬在公墓,农村地区可存放在公益性骨灰堂服务本乡镇村民或安葬在公益性公墓,或深埋。
2.禁止在耕地(含承包责任田、自留地)、宜林山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坝、铁路、公路两侧修建坟墓。
3.禁止将骨灰埋在棺材里。
第十七条禁止在公墓外修坟、立碑。分散的坟墓应该转移到墓地和骨灰堂重新安置或拆除。
第十八条市民政部门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对骨灰安放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并报市人民**批准。
第十九条严格控制公墓的设立。设立公墓应当节约用地,充分利用荒山荒地,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城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农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乡、镇村民服务公益性骨灰堂或者公益性公墓。禁止利用公益性骨灰堂或者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
市殡葬管理机构和区/县民政部门为公益性骨灰堂和公益性公墓的管理提供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设立经营性公墓必须经市民政部门批准。经批准设立的经营性公墓由市民政部门监督管理。
在农村设立公益性公墓,为乡、镇村民提供骨灰安葬,必须经区、县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禁止非法买卖、转让墓穴或者骨灰存放空间。出售墓穴或者骨灰存放位应当查验购买人提供的火化证明或者其他合法证明。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公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不低于公墓销售总额10%的资金,作为公墓的维护管理费用,并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公墓维护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由市民政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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